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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几点理解 | |
作者:赵轶屏 … 文章来源:233网校论文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:2013/10/4 20:52:53 文章录入:web13741 责任编辑:web13741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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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进场后,对照招投标书、施工合同的要求,认真核查项目的实际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。在实际的检验批、分项工程、分部工程、单位工程的验收中,如施工单位不能有效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,监理人员应拒绝验收,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(要求自检),如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仍不能及时有效的建立自检机能,应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直至建议更换施工单位。 以上是笔者从事监理工作以来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几点理解,有不对之处敬请同行批评指正。 参考文献: [1]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. [2]《住宅设计规范》. [3]《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》. [4]《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》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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